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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英法青民初字第81��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英德市青塘镇青北村委会上何村民小组与陈建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青塘镇青北村委会上何村民小组,陈建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清英法青民初字第81号原告英德市青塘镇青北村委会上何村民小组。代表人何世如,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该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朱光杜,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陈建明,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英德市青塘镇青北村委会上何村民小组诉被告陈建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光杜、被告陈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德市青塘镇青北村委会上何村民小组诉称,我于2001年10月15日将所属荒山发包给被告陈建明,并订有《承包荒山合同》1份。荒山位于新1**国道以西,进黄门洞村道以北,小地名叫“同古引”。四至为:东至新1**国道边往西50米为界,南至与东何村山交界为界,西至106国道边往西165米为界,北与陈志雄承包地为界,总面积33亩。现我发包给被告的上述四至范围的荒山已被青塘镇政府征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有权与被告解除合同,但被告以多种理由拒绝解除合同。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我与被告陈建明承包荒山的合同。原告英德市青塘镇青北村委会上何村民小组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承��荒山合同》1份;2、青塘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书1份;被告答辩称,原告赔偿给我的青苗费不合理,且我所承包原告的山地不属被政府征用而是政府租用,所以我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陈建明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陈建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1年10月15日与被告订立了《承包荒山合同》1份,将所属荒山发包给被告陈建明承包经营。该山地位于新1**国道以西,进黄门洞村道以北,地名叫“同古引”。四至为:东至新1**国道边往西50米为界,南至与东何村山交界为界,西至106国道边往西165米为界,北与陈志雄承包地为界。现原告以上述四至范围的山地已被青塘镇政府征用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被告陈建明订立的《承包荒山合同》。在本案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所持调解意见不一致,无法调解结案。另查明,本案受理后,本院已依职权向当地政府调取了当地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红线图及原告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各一份,上述“红线图”和“协议书”已经双方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书》上的内容实际是租地而非征地,不同意解除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由于原告发包给被告的荒山已被政府征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并未就其损失提出反诉要求,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本院���宜就其损失直接作出判决,对此被告可以另循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英德市青塘镇青北村上何村小组与被告陈建明2001年10月15日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本案受理费100元,鉴定费265元由原告英德市青塘镇青北村上何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福彦审判员  林时胜审判员  赖志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衍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