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志勤、和晓艳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勤,和晓艳,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793号原告魏志勤。原告和晓艳。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贺继财,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胜一,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勤、和晓艳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勤、和晓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鲍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