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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袁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因本案于2002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1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章蕾、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袁某伙同张士平、卢涛(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小南门屠宰场附近马路上伺机抢劫。当晚23时许,当被害人许小成骑自行车途径该路段时,卢涛即上前将许小成连人带车拉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殴打。被告人袁某与张士平则对被害人许小成进行搜身,劫得现金3035元、诺基亚手机1部、自行车1辆,共计价值4187元。案发后,从被告人袁某处扣押现金4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许小成。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小成的陈述,证人王马生的证言,同案犯张士平、卢涛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单,发还物品清单,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的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本院(2000)萧刑初字第994号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某犯罪所得财物尚未追回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晓璐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人民陪审员  杨丽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