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杨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柳,男,转业干部。被告黄某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友楠,陕西省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治坤,男,居民,系被告之四伯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