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罗文亮与珠海嘉济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罗文亮,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2734。委托代理人:王凤华,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被告:珠海嘉济医院。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家济。委托代理人:林丽伟,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锋,该××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亮诉被告珠海嘉济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罗文亮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亮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文亮负担。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