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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催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薛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鄞催字第46号申请人: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江街××路。法定代表人:薛某。申请人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23484601、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人宁波杰斯卡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且最后持票人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11年11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2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国君审���员厉国平审判员 张    斌    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