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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与孔某甲、孔某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孔某甲,孔某乙,李某,王某,栗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8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负责人:饶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刘某。被告:孔某甲,略。被告:孔某乙,略。被告:李某,略。被告:王某,略。被告:栗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与被告孔某甲、孔某乙、李某、王某、骆某、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