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占红与柴修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红,柴修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王占红,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柴修计,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红诉被告柴修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王占红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