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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璜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齐某某、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齐某某,蔡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璜商初字第18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马某某。被告:齐某某。被告:蔡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书证笔迹鉴定申请,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