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安民调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薛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安民调初字第0005号原告:薛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房元柏,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大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