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凤新与李某某、胡某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新,李某某,胡某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李凤新。被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新与被告李某某、胡某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新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