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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三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根捞与洛阳市乾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宗凡、李治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捞,洛阳市乾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宗凡,李治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109号原告张根捞,男。委托代理人刘玉森,洛阳市涧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市乾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宗凡,男。被告李治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捞诉被告洛阳市乾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宗凡、李治国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捞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根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根捞承担。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王书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师利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