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德红与珠海嘉济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刘德红,女,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身份证号码×××5228。委托代理人:王凤华,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被告:珠海嘉济医院。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家济。委托代理人:林丽伟,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锋,该××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红诉被告珠海嘉济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德红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红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德红负担。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彩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