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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齐小区与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华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小区,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华远,陈锦阳,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齐小区,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代理人:陈大贤,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被告: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庙坞村。法定代表人:朱铁平。委托代理人:王炼,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委托代理人:邵伟达,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杨华远,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陈锦阳,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健,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759号。法定代表人:赵冬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诚,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法定代表人:董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明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小区与被告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华远、陈锦阳、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小区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华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齐小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华远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小区撤回对被告杨华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