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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盛捷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金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盛捷泡塑制品有限公司,马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盛捷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李乐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金波,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吉林市盛捷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马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内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399元及案件受理费30元,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余欠739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2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3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审 判 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