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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曹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曹民初字第1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淮安市楚州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