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百林与周夫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百林,周夫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30号原告:胡百林,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周夫均,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百林与被告周夫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百林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百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