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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董某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迁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山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迁,别名董某燃,无业。2006年10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1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姜建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1)第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迁及辩护人姜建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董某迁在其租住的邯山区罗城头村中街住处因其幼子在邻居陈某某的窗下大便,两家人在其门前为清除粪便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陈某某的丈夫刘某丙(70岁)上前拽住被告人董某迁的胳膊,被被告人董某迁用力挣脱甩开,致刘某丙重病发作,无法行动,被送285医院抢救,后转院到邯郸市中心医院,于2010年8月15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丙符合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死者生前曾与人争吵,情绪激动,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之一。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董某迁依法进行惩处。被告人董某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姜建红主要意见,死者的死亡同被告人董某迁的因果关系相当微小;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死者生前患有危机高血压病史;被告人董某迁法庭能够如实陈述,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已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董某迁在其租住的邯山区罗城头村中街住处因其幼子在邻居陈某某的窗下大便,两家人在其门前为清除粪便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陈某某的丈夫刘某丙(70岁)上前拽住被告人董某迁的胳膊,被被告人董某迁用力挣脱甩开,致刘某丙重病发作,无法行动,被送285医院抢救,后转院到邯郸市中心医院,于2010年8月15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丙符合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死者生前曾与人争吵,情绪激动,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之一。另查明,被告人董某迁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丙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某证言,2010年8月7日晚上23时左右,我准备睡觉,我看到对街邻居家的孩子在我家窗户下拉屎,就对那个女邻居说:等孩子拉完了给锄了就行。那女的说话很难听,完了就拉上孩子回家了。我一看这人不讲理,就去敲她家的门,他两口子都出来了,男的说:咋了咋了,干啥呢你。我说:你别急,孩子拉屎拉到我家窗户根了,你们给锄了就行。那男的说你找公家解决去吧。说着话,我老头就出来了,我跟老头说明情况后,老头对那个男的说:小伙子没事儿,孩子小,拉完给锄了就行。那家男的说:这是公家的地方,你找公家去解决吧!我老头听他们说话不讲理,就用手去拉那家男的胳膊,那家男的用力一甩,把我老头甩开,我老头就从他家的斜坡上一点一点往下退,邻居们把我老头搀到我们家门口的台子上坐着,我老头身子向一侧歪,头上都是汗,眼睛也闭着,我打110报警了。他们家大门前靠门有两、三级台阶,台阶下就是斜坡,都是水泥砌的,当时我老头站在他家大门南边的斜披上,他们家男的站在大门南边的台阶上边,女的站在大门北边台阶上。我老头去拉那男的胳膊时,俩人的距离也就一胳膊远。我老头用左手拉那男的右手,当时我老头右手还拿着烟。他用右手连胳膊带胸的横着一甩,就把我老头甩开了我老头就一步步从斜坡上往下退下。他不是正常的一步一步退得,是侧着身子小碎步,左腿好像就不当家了,一点一点蹭下来的,退下来之后,没有马上倒下,小贺和郭某某吧我老头搀住了,扶着坐下了。除此外,没有其他的肢体上的接触。2、证人孙某某,2010年8月7日23时左右,我女儿跑到路东拉屎,我和孩子说话的时候,旁边房里的窗户有个老太太说:怎么在我家窗户下拉屎?我说:小孩子拉的,一会给你锄了.老太太在窗户里面骂,我丈夫出来,听到老太太骂,就对我说:别理她。孩子拉完屎我们就回家了。我丈夫把街门插上了,后来老太太和她丈夫一块在外边敲门,我在院里找铁锹,我丈夫去开门,打开门之后,我丈夫说:一直说给你锄,你敲啥门呢老头说:小孩拉的,锄了就算了。后来我丈夫说:那是公家的地方,让公家来说吧。老头上来就拽我丈夫的胳膊,说:我就让你锄呢。我丈夫一甩胳膊,把老头甩开了,老头就拖着腿坐东边台阶上了,老头说:赶紧报警。老太太就报警了,后来120和警察来了,把老头送医院了。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邻居是吵完架之后才出来的。当时了老头并没有受伤。3、证人贺某某,2010年8月7日大约是半夜12点左右,我听到外面有人吵架,我出来看到北边有人,我走到跟前的时候,看到刘某丙站不住了,我过去扶他,他就靠到我身上,我一看情况不好,就把老刘扶到东边的台阶上坐下,叫道来人,快扶住他,快打120电话。邻居刘某甲的儿子过来扶住老刘,一会120和警察都来了,120把老刘拉走后,警察问现场情况时,那个年轻人说:我没打他,他抓我胳膊,我把他甩开了。当时警察问那个男的怎么回事?那个年轻人说:我媳妇带孩子在路东她家窗户下拉屎,后来他们吵起来,我出来,老头抓住我胳膊,我就把老头的胳膊甩开了,我没打他就甩一下。警察说:现场解决不了,到派出所吧。那个年轻人说:反正我没打他,我也没有钱。然后他就跟警察走了。4、证人郭某某证言,2010年8月7日大约半夜11点左右,我听到外面有人吵架,我出来看到一个年轻男子和他媳妇站在大门口处的坡上,一直在骂刘某丙。刘某丙和他媳妇气得一句话都说不出来,刘某丙在坡下站不住了,这时,贺某过来把老刘扶到东边的台阶上坐下,不一会儿120和警察都来了,120在前面把刘某丙拉走了,警察在现场问情况,我看到刘某丙的儿子问那个年轻人:都那么大岁数了,有什么话不能好好说,你干啥打他?那个年轻人说:我没打他,他抓我胳膊,我把他甩开了。当时警察问那个男的怎么回事?那个年轻人说:我媳妇带孩子在路东她家窗户下拉屎,后来他们吵起来,我出来,老头抓住我胳膊,我就把老头的胳膊甩开了,我没打他就甩一下。5、证人刘某甲证言,2010年8月7日晚上大概23点多,我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我出门之后,看到我邻居刘某丙家的窗户外面拉了一泡屎,刘某丙他们让那对年轻人把屎锄了,但是那对年轻人不给锄,就是因为这点事才吵起来的。后来我扭头看到刘某丙坐在台阶上不说话,低着头,我用手摸了一下刘某丙的后背全是汗水,背心都被汗水浸湿了。这时110和120都来了,刘某丙已经不能动了,我和我儿子就帮着医生用担架把刘某丙抬上了120车,医生让家属跟着一起到医院,于是我和我儿子就坐着120的车到了285医院,医生问刘某丙哪里不舒服,刘某丙说了一句:我头痛,头胀。到了医院就开始抢救,并且给刘某丙输了液。大概8月8日得2点多,把刘某丙送进了重症监护室以后,我就回家了。6、证人刘某乙证言,2010年8月7日晚上10点左右我回的家,后来听见我母亲在外面大声喊我:志林,快出来,你父亲被人打了。我出去的时候,外面已经围了好多人,我母亲和我妻子也在外面。我看到我父亲低着头坐在我家门口的台阶上,我问我的母亲咋回事,我母亲对我说:邻居的孩子在咱家窗户外面拉了一泡屎,你父亲让邻居给锄了,但邻居不给锄,还和你父亲吵架,你父亲上前拉他,那个邻居甩开了,你父亲从邻居家门口的坡上退下来,然后就站不住了。我一看我父亲情况不太好,我就过去照顾我父亲,后来我母亲打了110和120,过了一会儿,110和120就过来了,我们帮医生把我父亲抬上了120,之后我看到派出所民警在询问那个男青年,我听到那个男青年说:我没有打他,我只是甩了他一下,他就从坡上退下去了,别想讹我的钱,我一分也不给他。后来民警就把那个男青年带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跟着去了派出所。我父亲以前身体健康,心脏和血压都正常。7、被告人董某迁供述,2010年8月7日23时15分左右,在罗城头住处,我媳妇带孩子出去拉屎,一会儿,我听到我媳妇在外面吵,我就出去了,看到我媳妇和对面的邻居老太太吵,是因为孩子在她家窗户外面拉屎,老太天一直骂,叫我把屎锄了,她一直骂我我就着急了,我说就不锄。随后我带着媳妇回屋去了,把街门插上准备睡觉,对面的老太太过来敲门,并在门外一直骂,我媳妇一直不让我开门出去,老太太一直在外面骂,我就开门出去了,问老太太你骂谁呢,你这么大岁数了,说话咋这么难听。老太太说我就骂你呢,你个狗操的,没爹的。这时老太太的丈夫从家过来了,我对老太太说这是公家的地方,我不管。她丈夫(老头)就过来抓住我的胳膊说今天你必须锄,我说我就不锄,就把老头的手甩开了,这时从南边过来一个邻居,我看老头一捂头一弯要不行了,他们就报警了。另有尸体检验报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谅解书及收到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抓获证明等证据存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董某迁过失致人死亡属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迁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丙产生纠纷,被害人刘某丙上前拽被告人董的胳膊,被告人董用力挣脱甩开,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刘因情绪激动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系自发性蛛网膜下腔死亡,生前与人争吵,情绪激动为出血诱因之一。被告人董某迁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到,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武志刚审 判 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