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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786号原告: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系杨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