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786号原告: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系杨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