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彬彬与马燕飞、孙海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彬彬,马燕飞,孙海良,李卫东,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上官明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26号原告:赵彬彬,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谢恩斌,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燕飞,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孙海良,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龙山镇劳动保障所工作,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马燕飞,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李卫东,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江南公路***号九五商务大厦*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698611-6。法定代表人:张传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军华,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街道新都明苑*号楼(3-1)至(3-12)室。组织机构代码:73949214-6。代表人:冯江军,该支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中段****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4738014-4。代表人:沈军,该支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上官明泓,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9951370-3。代表人:黄雁南,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耀彪,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彬彬诉被告马燕飞、孙海良、李卫东、宁波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彬彬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彬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彬彬撤回对被告李卫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