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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海霞;王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779号原告王海霞,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北白道村。委托代理人薛占秀,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龙,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南白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诉被告王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霞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海霞承担。审判长  韩红强审判员  孟海江审判员  侯永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