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宣招茶与楼幼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招茶,楼幼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宣招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志钧。被告:楼幼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奇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招茶与被告楼幼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楼幼凤申请对原告宣招茶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