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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宣招茶与楼幼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招茶,楼幼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宣招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志钧。被告:楼幼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奇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招茶与被告楼幼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楼幼凤申请对原告宣招茶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