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伊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万军申请吴志清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军,吴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军,男,1964年10月2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被执行人吴志清,男,1961年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伊环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记员万冬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