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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万军申请吴志清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军,吴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军,男,1964年10月2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被执行人吴志清,男,1961年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伊环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记员万冬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