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宝贵与郭武云、郭文智、都邦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贵,郭武云,郭文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李宝贵。委托代理人陈涛(又名陈喜斌),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董伟。被告郭武云。委托代理人郭文智,系被告郭武云之子。被告郭文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产公司)负责人胡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皱军文,男,都邦保险陕西分公司理赔服中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贵与被告郭武云、郭文智、都邦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贵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宝贵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