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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苏智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智厚;万文赞;赵兰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故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苏智厚,男,汉族。被执行人:万文赞,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兰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苏智厚与被执行人万文赞、赵兰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故民二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万文赞、赵兰竹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万文赞、赵兰竹的银行帐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