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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殷某某。被告:夏某某。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