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钱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丁长兴、陈阿三与周银荣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长兴,陈阿三,周银荣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民初字第22号原告:丁长兴。原告:陈阿三。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瞿润鑫,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银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长兴、陈阿三诉被告周银荣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银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长兴、陈阿三撤回对被告周银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长兴、陈阿三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