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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楼某某与宣某某、钱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某,宣某某,钱甲,钱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楼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某。被告:宣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某某。被告:钱甲。被告: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某与被告宣某某、钱甲、钱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宣某某、钱甲、钱乙申请对原告楼某某的医疗费合理性及其伤势与自身疾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