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晓虎与王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虎,王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刘晓虎。被告王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虎与被告王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虎负担。审判员 赵鸿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