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海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宁波海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72号申请人:宁波海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696078-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张静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优达,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人宁波海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1381732的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周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8月15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利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周巷支行、背书人杭州利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海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海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