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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信诉被告刘河连养殖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信,刘河连

案由

养殖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赵信。被告刘河连。原告赵信诉被告刘河连养殖权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信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