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信诉被告刘河连养殖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信,刘河连
案由
养殖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赵信。被告刘河连。原告赵信诉被告刘河连养殖权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信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