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管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徐遂召申请执行刘书来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遂召,刘书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管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徐遂召,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书来,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徐遂召申请刘书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管执字第1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封宗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