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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管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徐遂召申请执行刘书来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遂召,刘书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管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徐遂召,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书来,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徐遂召申请刘书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管执字第1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封宗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