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台玉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玉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林某。被告陈某。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2月28日由审判员李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于2009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7月13日,原告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仍未好转,依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1月9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因原告生病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1年春节开始,原告离开被告,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7月13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双方仍无和好,遂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双方虽然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但婚姻基础较薄弱。又因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分居时间较长,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