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结识周某乙,后化名“唐俊”、虚构身份信息与周某乙交往,并编造各种理由,骗得被害人周某乙财物共计人民币37000元。具体如下:1、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谎称自己来杭州没有路费,骗取周某乙人民币2000元。2、同年9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谎称自己朋友开车撞人,骗取周某乙人民币5000元。3、同年10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谎称自己要开淘宝网店买车,在西湖区文三西路的农业银行通过转帐的方式骗取周某乙人民币20000元。4、同年10月7日,被告人周某甲谎称自己要购买电脑,在西湖区文三西路的工商银行通过转帐的方式骗取周某乙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说明、发生情况报告表、银行交易明细单、QQ通话记录、搜查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开卡信息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0元责令被告人周某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