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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博浪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博浪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7687-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五盟村。法定代表人:董林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博浪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4861-5)。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南区庐山西路167号4幢。法定代表人:颜世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星星,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博浪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博浪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5.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95.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恒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