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176号原告田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郝连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联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