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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176号原告田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郝连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联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