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燕平与王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平,王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李燕平。委托代理人肖媛媛,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1199729。被告王艳燕。原告李燕平诉被告王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10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