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159号。负责人雷明,行长。被执行人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政府机关事业管理局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恩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中段雅荷花园A-21号。法定代表人徐束萍,董事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金464461.63元及利息18839.08元(截止2009年4月19日)。并按约支付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888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存款556426.38元(其中包含执行费7283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终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