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军杰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军杰,绰号“大弟”,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个体,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军杰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军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初至案发,被告人周军杰在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华园小区对面的御品堂补品店二楼棋牌室内,多次聚集多人赌博。2011年3月28日,被告人周军杰又聚集多人在上述棋牌室内赌博,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还当场抓获涉赌人员十人,缴获赌资五万余元、赌博工具“硬牌九”一副。另查明,被告人周军杰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余元。赌资已由公安部门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军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周某1、乐某、周某2、张某、周某3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收缴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军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军杰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及赌博工具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军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及赌博工具“硬牌九”一副,予以没收(赌具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建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