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顾德财、顾月英、刘新才、李井兰、吴文瑞、吕继凤、刘新海、冯桂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顾德财,顾月英,刘新才,李井兰,吴文瑞,吕继凤,刘新海,冯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姜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顾德财,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顾月英,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新才,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井兰,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吴文瑞,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吕继凤,女,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新海,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冯桂芝,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顾德财、顾月英、刘新才、李井兰、吴文瑞、吕继凤、刘新海、冯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吉丰民执字第17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8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德财于2012年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即偿还20267元借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