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8号原告: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龙洋工业园区**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松本保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坎墩工业区块)。法定代表人:汪义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6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