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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州日铨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山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日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新桥村泰安路**号之15。组织机构代码:67183480-7。法定代表人:文永乐。委托代理人:吴国公,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山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西乡街道麻布科技工业园*栋*座*楼北面。组织机构代码:792561454。法定代表人:肖衣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普跃,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日铨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山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日铨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日铨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上诉人广州日铨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洪  涛代理审判员 曹  圆  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旭东(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