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兰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甲与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甲,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兰商初字第125号原告余甲。被告盛某某。原告余甲与被告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乙所诉的被告盛某某系借款的担保人,并未起诉借款人,为了本案能顺利进行审理和执行,应当将本案的借款人一并进行起诉,原告余乙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甲山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邹可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益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