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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某某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某与楼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楼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某某初字第3692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楼某甲。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赵某某。原告傅某为与被告楼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陈锦忠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楼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在工作单位认识,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义乌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楼某乙。从2004年原告怀孕开始,被告一直与她人保持暧昧关系,在获得原告多次谅解后,被告却不悔改。夫妻矛盾经原、被告及其父母长达几年的调和无效后,原告于2011年3月份开始搬出被告家中,与被告分居。为结束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原告于2011年4月2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作出(2011)金某某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却并未得到丝毫改善。现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楼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支付至楼某乙有独立生活能力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10万元的宅基地一处)。被告楼某甲辩称,我们婚姻基础是有的,原告不顾我父母的反对一定要嫁给我。我没有和任何人有暧昧关系。家里的工资都是由原告管理的,2005年开蛋糕房的时候亏掉了。2009年我开始跟别人去做工程,交了很多学费,亏了不少,致使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平时在家里,不要原告做任何事情,家务都是我妈妈做的。小孩子都是由我自己带的,学习也是由我辅导,接送也是由我接送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楼某乙,现在福田小学上学。原、被告于2011年3月份分居,原告曾于2011年4月份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金某某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本案庭中,被告陈述尊重原告对双方婚姻的意见。原告也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11)金某某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且经本院调解无效,被告也尊重原告对双方婚姻的意见,故应认定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女儿楼某乙抚养问题,因楼某乙才上小学一年级,需亲人投入较多的时间照顾,原告独自一人在义乌工作,而被告与父母居住一起,楼某乙也与被告及被告父母一起生活,故楼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抚育费尊重被告的意见,由其独自承担。对于被告提出的债务问题,应被告提供的借条系复印件,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故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傅某与被告楼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楼某乙由被告楼某甲负责抚养教育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抚育费由被告楼某甲独自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陈锦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吴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