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赵金梦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