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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赵金梦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