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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XX发与深圳市万家兴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发,深圳市万家兴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50号原告XX发,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深圳市万家兴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号。法定代表人张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万家兴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天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