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张占仓、陈松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仓,陈松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张占仓,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松英,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恩群,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武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纪广审判员 郭坤奇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