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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信洁与张清发、张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洁,张清发,张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李信洁,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建华,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发,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秋霞,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被告张清发妻子。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国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信洁诉被告张清发、张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信洁英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信洁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信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八十八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百四十四元,由原告李信洁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