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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初长龙与被告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长龙,杨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64号原告初长龙。被告杨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初长龙与被告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初长龙于2012年2月28日以与被告杨建国已经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长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初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初长龙负担。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景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