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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嘉伟与刘利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伟,刘利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刘嘉伟。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女,汉族,出生年月日及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惠京津,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利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嘉伟与被告刘利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嘉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路安平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晓光 微信公众号“”